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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文件 院政发〔2005〕26号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 学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重点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5年4月6日印发
共印7份 附件: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院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它的建设水平是学院教学、科研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办学水平,产生重大科研成果,培养一批省内外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促进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科研与科技的开发,加速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开展,必须着力抓好学院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而带动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力争早日申报省级乃至国家级重点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院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体现学院发展的方向和特色,有利于学院的发展,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 第三条
具有2个以上(含2个)明确的、有特色的对学科建设有一定意义且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在相关稳定研究方向已取得了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且该方向的研究在未来的若干年仍能保持其领先性和前沿性。 第四条
有承担重点科研课题的能力,在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实力,有厅、地级以上的科研课题且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第五条
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学术梯队。学术梯队成员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有3人以上(其中教授至少1人)。每个稳定研究方向必须有一名院级学术带头人或院级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学科带头人。 第六条
承担了本科生的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曾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 第七条
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第八条
应以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和硕士点为目标。 第九条
鼓励发挥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和边缘学科的前沿优势,但交叉学科研究方向必须有相应的研究课题及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院级重点学科的程序 第十条
院级重点学科申报先由系(部)提交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其论证材料包含如下内容: 1、学科建设的意义; 2、学科研究方向(包括已完成的科研工作和取得的前期研究成果); 3、学术梯队、学科带头人(包括职称、学历、年龄、专业等情况); 4、学科基础条件(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室、图书资料等); 5、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 6、承担的课题、经费来源和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处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十二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院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要着眼于当前和长远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诸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力争经过3-4年的建设期能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经过4-5年的建设期能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十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学术梯队的建设。在院级重点学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重点学科负责人的作用。要将学风正派、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者作为学科带头人培养,把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学科建设的中心,逐步形成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培养一批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骨干。青年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获得学院批准的院级重点学科,建设期间必须在其稳定的研究方向上达到以下条件(1、2条中的任一条,3、4、5条中的任一条): 1、完成三项以上地、厅级以上的研究项目或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明显的横向研究课题;到位研究经费理科不少于5万,文科不少于3万; 2、完成二项以上省级以上的研究项目或重大的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的横向研究课题;到位研究经费理科不少于4万,文科不少于2万;取得一项地、厅级科研成果奖; 3、完成两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4、完成6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完成一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及3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加强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优先购置发展学科优势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使之具有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能力。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和健全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梯队人员思想、业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科研经费来源渠道,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五章
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第十七条
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 2、教学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业绩突出,近一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 3、是院级学术带头人或院级中青年学术骨干; 4、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职责是: 1、具体负责本学科研究方向的科研、学术活动、师资队伍、专业、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的建设; 2、组织指导并审查本研究方向成员制定的个人研究计划; 3、组织实施研究计划,检查、评估本方向个人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指导本方向成员申报项目、成果,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 5、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期间应达到的目标: ⑴完成一项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者一项地、厅级以上研究项目及一项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明显的横向研究课题。 ⑵完成两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完成一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者取得一项地厅级三等奖以上研究成果及一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⑶组织举办两次以上学术报告会。 ⑷能达到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 第六章
院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文科4年、理科5年,经过建设期应达到建设目标。 第二十条
院级重点学科的建设院内实行院、系、学科点三级管理。学院由分管院长负责,科研处为主管部门。系由系主任负责。学科点由学科负责人实施管理。学院各部门应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院级重点学科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年度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实施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学科负责人对学院负责,学科组成员对学科负责人负责,做到奖惩分明。 第二十三条
院级重点学科一经学院批准,学院每年拨给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其建设工作,且专款专用。专项建设经费文科3万元/年,理科5万元/年。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院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权归学科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重点学科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学科发展方向、科研成果水平、教学情况、学术梯队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情况。检查评估的目的在于奖优罚劣,增强学科的竞争力。检查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对于检查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一次亮黄牌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检查结果仍不合格的即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