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没有出现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科研成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排名位于本专业(班级)前10%。依照学习成绩排序,按给定名额的200%划定学生,在该范围内以综合测评排名优先选择。
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信息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状态、退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五)超出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无故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学生资助项目,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至我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年级(或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本年级(或班级)提交的学生材料组织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本院资助项目名单材料审核,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相关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级学生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