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中无补考科目;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家庭经济情况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给予考虑。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排序,按给定名额的150%划定学生(四舍五入),在该范围内以综合排名优先选择。
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信息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状态、退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五)超出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无故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学生资助项目,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贫困生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年级(或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本年级(或班级)提交的学生材料组织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材料审核,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相关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