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本学年被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且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予以优先资助。
第三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每年秋季学期,我校本科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其它学生资助项目。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年级(或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本年级(或班级)提交的学生材料组织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相关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报备并实施按月足额资助。
第七条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