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下达数执行,由学校统一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名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一般只申请一次,研究成果不可重复使用申请。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内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在校期间无重修课程;
(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生按综合测评排名位于本专业前10%。
(二)科学研究成果为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为独立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成果截止时间以学校当年下达的评选文件要求为准。
(三)社会活动方面表现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信息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五)超出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无故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进行。
(二)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研究生培养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研究生培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复审,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最终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名单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
第九条 经教育部审批后,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处)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