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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 点击:[] 2025年05月23日 16:39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当年入校新生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具有参评资格。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 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励标准依次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比例依次为30%、30%、40%。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除符合基本条件外,按照研究生完成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推荐,综合测评成绩=A德育分10%+ B智育分70%+ C社会实践分20%。

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对研究生个人综合评价,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五个维度开展,其中德育设置负面清单,低于60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信息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五)超出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无故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进行。

(二)各培养学院成立本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开展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研究生培养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参评学业奖学金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研究生培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复审,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处)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