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并在基本学制年限内(3年)的全日制研究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贵州省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覆盖面、资助标准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年度研究生资助经费、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开展;指导各学院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审核学院评审结果;受理申诉;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六条 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认定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信息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五)超出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无故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按照本人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学院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
(三)研究生培养学院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资助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复审;经学校学生非教学科研类推优评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学校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审定,教育部批复后发放。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兑、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