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教育局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财教〔2018〕58号)、《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教育局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黔南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黔南财教〔2019〕26号)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2015年起,我校毕业生到黔南州深度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以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我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非建档立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深度贫困地区基层单位是指:黔南州的三都县、罗甸县各乡镇、平塘县大塘镇、长顺县代化镇和349个深度贫困村的机关事业在编人员。三都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不在补充代偿范围。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学生下基层就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我校2015年(含2015年)以后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非建档立卡应届毕业生。
(四)毕业时自愿到黔南州深度贫困地区基层单位(附件8-5)就业或服务在3年以上(含3年)。
(五)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给予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我校毕业生申报学费补偿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当年的9月30日以前。我校毕业生到黔南州深度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级以上的,不属于学费补偿代偿范围。
第七条对到黔南州深度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3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学费补偿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试行学费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代偿。已享受服兵役我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毕业生,不再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在校期间已部分免除学费的毕业生,应扣除已免学费,再据实实行学费补偿代偿(不高于6000元)。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毕业后产生的助学贷款本息,由学生本人按期支付偿还给银行,待我校收到财政拨付的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后,再将国家财政代偿的本息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到基层就业服务毕业生的助学贷款代偿利息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截止到参加工作满3年止。
我校毕业生已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前还款所支付利息低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实际支付利息代偿;高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服务期应付利息代偿。我校毕业生未按时还款所产生的罚息不代偿。
第九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非建档立卡应届毕业生的学费补偿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提交时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含当年期满)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学生提交《黔南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8-1),需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人事组织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后的纸质版,一式2份;
(二)由学生提交《黔南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8-2),需扶贫部门、毕业院系审核签字并盖章后的纸质版,一式2份;
(三)由学生资助中心填写《黔南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附件8-3)、《黔南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8-4)。
(四)所有材料经学校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完成上报黔南州教育局审核审批。
第四章 补偿代偿金发放及其他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黔南州教育局审核,并将资金发放毕业生本人。
第十二条我校建立与就业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我校毕业生毕业后的工作服务情况以及向银行正常还款情况。为获得学费补偿代偿的我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我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的学生,当年不得申请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执行时限和执行依据以黔南州政府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