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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作者: 点击:[] 2025年05月23日 16:48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1〕26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以下简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范围是在我校就读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第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脱贫家庭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四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5年过渡期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将根据中央、省政府有关要求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我校受助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六条 对脱贫家庭学生的确认,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系统”查询、审核和确认学生名单,确保不漏一人。

第七条 脱贫家庭学生到受理单位申请资助。我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我校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即按学年给予资助。

第八条 我校对审核通过的脱贫家庭学生分别进行资助。脱贫家庭学生入学报到时,我校均按照资助标准,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我校。资助标准高于我校收费标准的部分,我校应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我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我校可向学生收取。专项助学金由我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

第九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填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和资金汇总表,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

对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时间符合资助条件的脱贫家庭学生,应立即受理申请并按照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再与下一学年申报资助名单一起补充上报,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学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