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校内各机构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向学校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具体事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各二级机构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二)加强指导,积极宣传,协调用人单位的人员配备、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
(三)做好勤工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管理及酬金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各机构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12.5元。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若工作量繁重且超出40小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若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向学生资助领导工作小组申请、审定。
第十条 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一人一岗,若需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每个月兼职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录用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第十三条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与聘用。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交《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10-1)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向用人单位或资助中心提交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附件10-2)。
(三)用人单位最终录用结果以纸质和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备案,纸质版需用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审核与支付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报送《勤工助学发放汇总登记表》(附件10-3)和《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附件10-4)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并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校事业收入足额提取4%—6%的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专业教师因个人科研等需要而聘用学生做助理的,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教师本人支付。
第六章 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用人单位的财物;
(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6)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四)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填报各类信息;
(五)因不遵守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范围内设置岗位,自行选用学生;
(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工作安排、职责制定;
(三)对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学生,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岗前培训、管理、指导和考核;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四)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